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集群竞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集群竞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
《湖南省产业集群竞赛实施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30日
湖南省产业集群竞赛实施办法
第一条 编制依据
根据《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南省制造强省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1号)以及工信部关于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和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评审标准等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业集群包括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先进制造业集群是基于先进技术、工艺,在一个区域里围绕先进制造领域,由若干地理相邻的大中小企业、机构通过相互合作与交流共生,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集群协同创新的产业组织网络。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指在市州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管理运营、主导优势特色产业聚焦、创新能力较强、服务体系完善、协同效应突出、品牌影响力大的产业集群。
第二条 竞赛组织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产业集群竞赛,对竞赛胜出的产业集群进行管理。
第三条 竞赛原则
省级产业集群竞赛分初赛和决赛,由申报省级产业集群的参赛主体,根据集群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类别(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自愿参赛。鼓励地理相邻、产业相关、跨行政区的产业集群联合参与竞赛。
“十四五”期间,每年组织一次竞赛,通过初赛确定一批省级产业集群培育对象,通过决赛确定一批省级产业集群。省工信厅根据参赛集群数量及集群发展质量、专家意见综合确定每年竞赛胜出集群数量。
第四条 参赛主体
竞赛主体是各地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承担集群培育发展工作的集群促进组织和集群核心承载园区管委会,经市州工信部门推荐后,代表竞赛主体联合参赛。。
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组织为非政府、非营利的独立法人;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组织为园区运营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等独立法人。集群初赛胜出后的省级产业集群培育对象可以连续参加集群决赛。
第五条 参赛条件
1、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网络化协作和技术创新能力,要素集聚、开放合作、组织保障水平较高的产业集群方可参加竞赛。重点支持符合“3+3+2”产业领域的产业集群参赛。
2、参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须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应拥有一批产业承载园区,且集群核心承载园区产业生态良好,每个集群须明确集群产业核心承载园区参赛。集群应拥有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集群核心承载园区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链主企业,且聚集了一批产业相关联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集群营业收入达100亿元以上。
3、参赛的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应拥有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合计不少于5家。集群产值应达到30亿元以上,集群中小工业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困难地区等地区创建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其竞赛条件适当放宽。
4、集群促进组织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较好,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公认度、声誉,服务质量优良,社会效益明显。
5、集群及集群内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况:集群主导产业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的;竞赛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竞赛内容
1、集群产业基础。包括主导产业发展、规模工业培育、创新能力、产业集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公共服务、开放合作、组织保障、发展环境等。
2、集群核心承载园区产业发展情况以及为推进集群发展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要素保障、营商环境改善、企业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3、集群促进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等。
4、集群所在地政府培育发展省级产业集群发展思路、目标、培育发展路径、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竞赛程序
1、省工信厅发布竞赛通知。
2、市州工信局(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推荐辖区内的竞赛主体参赛。
3、由集群促进组织和核心承载园区按要求编制参赛报告(详见当年度竞赛通知),并对参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组织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5、发布竞赛结果。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确定竞赛胜出集群名单,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第八条 支持政策
1、在初赛中胜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其集群促进组织或核心承载园区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集群促进组织自身条件建设、集群公共服务活动开展、集群项目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
2、在决赛中胜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其集群促进组织或核心承载园区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与初赛胜出奖励相同。
3、在初赛中胜出的集群确定为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省级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对象;其集群促进组织确定为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促进组织/省级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对象促进组织;其承载园区确定为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核心承载园区/省级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对象核心承载园区。
4、在决赛中胜出的集群确定为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省级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其集群促进组织确定为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组织/省级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其承载园区确定为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省级中小工业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
5、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初赛、决赛中胜出的产业集群,其集群促进组织确定为湖南省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促进组织、湖南省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组织;其承载园区确定为湖南省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核心承载园区、湖南省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对竞赛胜出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园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6、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其集群促进组织确定为湖南省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其承载园区确定为湖南省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对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参照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给予奖励。
7、对集群竞赛中胜出的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在“五好”园区规划定位评价、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中予以加分。
第九条 集群管理
省级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未通过复核的集群退出省级产业集群名单。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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